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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解读《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文章来源:四川国梁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5/5 8:45:05  

4月1日央视国际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方便群众办理驾驶证,营造和谐的交通安全环境,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令第71号,以下简称71号令)进行了修改。

71号令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交通安全形势的变化,现行驾驶证管理制度尤其是考试制度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一是考试内容针对性不够强,难易程度不均衡,考试项目和评判标准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一部分驾驶人考试合格后仍不能或者不敢独立驾车上道路行驶。

修改内容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细化评判标准,提高考试难度

一是调整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内容。将原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桩考)”与原科目三中的“场内道路驾驶考试9选6项目”合并,形成新的科目二考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将原科目三中的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分离出来,单列为独立的科目三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二是增加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项目的内容。其中,科目二考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项目由“桩考”一项与原科目三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等9项合并成为10项,规定大车类考试不得少于6项,小车类考试不得少于4项;科目三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项目确定了起步、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等13个基本考试项目,明确汽车类考试不得少于10项。

三是加大了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项目选择的随机性,规定“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采取必考项目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考项目根据不同车型随机选取”,促使培训和考试项目得到落实。

四是细化了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明确了13个基本考试项目的评判标准,共设评判要点98个,突出对考生安全意识的考核,注重考核其观察、感知、判断与响应能力,注重对考生安全驾驶行为和意识的养成。同时,将原“根据不同汽车准驾车型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距离为3、5、7公里”的规定予以取消。

五是增加了各个科目考试场地的条件规定,明确了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设施条件,明确了考试道路的路面条件、交通流量、交通设施等具体规定。

六是优化了科目一考试内容及题库,压缩了机械常识题量,增加了“安全驾驶综合知识”的内容,汽车类题库数目由原来的1000道增加到1500道。另外,针对目前摩托车考试题库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单设了摩托车科目一考试专用题库,侧重于摩托车驾驶基本安全常识,共设题目800道。

七是规范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第2款增加了“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的规定。

二、调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加大对车型和驾驶人的违法记分管理

一是在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中,增加了“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两种情形,将原部分项目予以降分或删除;二是在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增加了“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以及“伪造、变造或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驾驶运送危险物品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五种情形;三是对一次记3分、2分和1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个别调整。


修改后的予以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原来的51项减为47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由7项减为4项,记6分的由7项增为12项,记3分的由16项减为14项,记2分的由13项减为12项,记1分的由8项减为5项。


三、严格大、中型客车申请增驾条件,规范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行为


一是严密了对申请增驾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满分记录的审查要求。原71号令第14条中规定,“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为严格对申请增驾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满分记录的审查,将其修改为“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是增加了对增驾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的限制条件。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车型,为加强对这三类车型驾驶人的严格管理,对原71号令第15条作了修改,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和“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列为不得申请增驾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情形。


四、推出便民利民措施,树立车管服务新形象



1、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超过7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驾驶证,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


2、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凭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


3、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允许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4、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5、取消驾驶证丢失登报声明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对申请补领的,48小时内补发。


6、暂住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由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书面发函查询改为网上核对,及时办理。


7、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和审验业务,由地级车管所下放到具备联网等条件的县级车管所办理。


8、试行县级车管所办理汽车牌证业务;试行交警中队办理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拖拉机等车辆牌证业务。


9、车管所在具备条件的车辆交易市场,设置办理车辆牌证业务的窗口。


10、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检验由1年1次改为2年1次。


11、凡海关进口的车辆和通过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审查的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一律免上检测线检测,并不收取上线检测费用。


12、所有车辆号牌号码实行电脑公开自动选号,并可以选择2次。


13、申请办理车辆转籍,部分登记事项不够规范的,由转入地车管所负责更正,不得退档;需要核对有关情况的,由两地车管所内部协调。


14、简化车辆注册登记程序,不让群众在检测场和车管所之间多次往返。


15、群众可以自愿选择有资质并在车管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各种车辆牌证业务。开办发牌发证邮寄、速递业务,供群众自愿选择。推行办理车辆牌证“一站式”服务。


16、缩短进口车数据通报周期,提高国产车公告传递速度,使进口车和新公告的国产车等待办理车辆牌证的时间,由原来的1个月减少到48小时。


17、在互联网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车辆牌证的有关规定及考试模拟题库,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18、进一步放宽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取消申请小型汽车、摩托车等准驾车型驾驶证的身高限制,适应轿车进入家庭的需要;取消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年龄限制,方便老年人出行。


19、将左下肢残疾人员驾驶的车辆由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扩大到小型、微型自动挡货车,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


20、取消了机动车驾驶员异地换证(含转籍)需要转籍档案的规定,实现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的网上传输,群众可以直接向换证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其他工作一律交由车辆管理所办理。


21、对机动车驾驶证的补证、换证允许委托代办。


22、明确规定允许驾驶人自愿降低驾驶证准驾车型。


23、扩大了机动车所有人在暂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范围,由原来只能办理九座以下小型客车、摩托车注册登记扩大到所有机动车,方便了群众在暂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


24、简化机动车辆报废注销程序。在机动车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时由原来的机动车所有人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再到解体厂交车,再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改为:机动车所有人直接将机动车交到解体厂,由解体厂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减少了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手续的两个环节,方便了群众,有利于提高机动车报废回收率。


25、允许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名称、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备案,使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手续更加方便,也为及时调整和变更机动车所有人的有关信息创造了条件。


26、规定了机动车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办理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变更的办法、提交的资料和程序,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夫妻之间过户和遗产继承等问题。


27、改革变更登记的审批方式。变更发动机的由事前申请改为事后审批。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取消变更前确认车辆的规定,只需在事后把关,既可保证车辆,又方便群众办理登记。


28、明确要求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29、明确要求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30、明确要求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